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124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施意见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2008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规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优胜劣汰。
第四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由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审核认定和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检测评价,同时负责推荐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