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五)基建工程需有当地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
(六)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七)当地民政部门对项目的实际考察报告;
(八)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拟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资助的项目,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情况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四章 福彩公益金评审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市、区民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后,对申请资助项目按规定审查,提出资助建议,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编制资助项目预算方案并在召开市福彩公益金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送达市评委会所有成员。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对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项目评审会议,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半数以上评委委员到会形成的评审意见即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或紧急资助项目,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以阅代议方式处理,即由主任、副主任、成员传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