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列支;
(五)资助灾区的灾民衣、食、住、医及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救灾物资运输,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应当按照《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福利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福彩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福彩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后,必须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申请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拟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市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主要资金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