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审查中,如需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收到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
(五)在综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内部集体会审的办法,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市政府审核审批;对不予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单位。
(六)市国土资源局对窗口受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退回。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建设用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五)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的建设用地,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经过预审。
(四)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是否符合金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供地或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
(七)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八)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九)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十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二)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