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8〕59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金各单位: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坚持政府集中统一审批土地,规范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昌市境内由市政府批准、上报省政府批准、转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市政府批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三)在金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应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
(四)在金川区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
(五)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六)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