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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时,应以申请人姓名在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账号,并在申请表的“以申请人姓名开户的指定银行账号”栏如实填写银行账号,以方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在申请时未能及时办理指定银行账号的,申请家庭在通过审核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资格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指定银行账号。对于住所地位于城镇的申请家庭,其所在地没有指定银行储蓄点的,可办理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银行账号或信用社账号。

  受保障家庭银行账号一经登记确认,不得随意变动,银行卡(折)发生遗失的,受保障家庭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需要改变银行账号的要及时报告市房产主管部门,否则造成无法转账而利益受损的,由受保障家庭自行负责。

  (二)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社会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直管公房承租户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补贴协议一式三份,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各持一份,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每月发放一次,自签订协议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第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能在30日内与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本次保障登记。
  第九条 年审程序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在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申报表》进行年审,年审期间不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二)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审结果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年审结果报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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