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9〕3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货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货币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获得货币补贴: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
(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家庭;
(三)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申请、核查、审核、发放、年度复核及退出程序按《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家庭户和家庭成员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一)家庭户的认定和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成员指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户取得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申请家庭户为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