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方式可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提交以下附件:
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工程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财务凭证。
工程结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竣工图、现场变更签证、工程竣工结算书、相应的材料价格签证。
工程监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理日记、施工例会纪要、工程变更单、监理周报、监理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委托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六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由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一周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资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经发包人签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一)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
(二)国土资源局经核实后,根据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
(三)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四)工程竣工总结算价款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而使用不可预见费,应提交不可预见费使用的详细原因、使用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由发包人审批。
第四章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