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3 发包人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的增(减)费用。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组价原则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三)项目投资预算发生重大变更,需要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分年度实施项目,按年度下达的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预付工程款。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