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承建工程项目的任务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金额支付方式;
(五)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
第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数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