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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居委会档案,是指社区居委会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及其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第七条 各类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所要求的归档范围完整地收集有关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或红色墨水等不符合要求的书写工具。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文件材料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整理、归档完毕。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应分类清楚、排列有序,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目录填写清楚。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采用年度-保管期限-问题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和排列。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符合规范的档案装具,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编制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出卖、涂改、伪造社区居委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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