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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建规〔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办理程序,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联动审批机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现就建设工程采取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等不同情形下,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消防监管方式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格式见附件)。

  二、施工许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二)建设工程开工前,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及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三、竣工验收备案

  (一)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满足使用要求)及规定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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