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按资金来源渠道清查核实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款项,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和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满后30日内由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清查小组报送市财政局。

  (三)不再保留的机构报送经费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置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四)新组建机构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置并入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五)因机构或职责调整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机构,由新组建机构或接收机构上报调整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实后作相应调整,收回或划转预算指标。

  三、关于资产问题(不动产以外)

  机构改革期间,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对本单位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不得进行资产处置。借用的要及时归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因私或责任性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一时确实难以收回的,须附借据并注明不能收回的原因,落实相应责任;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其他有关情况;用于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核定并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不再保留的机构,其全部资产根据职责划转情况进行调整,划转调整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其资产留原单位使用。

  四、关于不动产及档案移交管理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使用的不动产都是国有资产,各部门各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出租。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要对所有不动产进行清理造册,并按《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室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清理划转工作的通知》(遵委办发〔2009〕75号)规定执行。有关事项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新组建的机构,办公及附属用房、使用土地,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二)不再保留的机构,不动产移交给新组建的部门使用。

  (三)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原有不动产的性质不变,继续留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