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牡丹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牡丹江银监分局),依据管理职权,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是本办法的被监督单位。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职责为:
(一)财政部门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对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
2.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审核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4.对管理中心执行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9〕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12号)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