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及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停止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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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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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 25%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