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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2、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3、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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