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统一全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标识,车身喷写“安全监察”字样,车顶配带警灯,车内配置警报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原则,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分别负责本级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的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直接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办公室要严格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
(一)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车专用;
(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公务使用执法车辆;
(三)按规定完善保险等相关手续,按时车检以及维修、保养车辆,凡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严禁上路行驶;
(四)配备专(兼)职驾驶员,组织驾驶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钻研业务,提高技能。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十条 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是进行安全监察执法的专用车辆,必须严格车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一)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用于安全监察执法、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及日常检查督查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禁使用安全监察执法车辆从事钓鱼、婚丧、喜庆、旅游等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无关的非公务活动;
(三)严禁使用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出入酒店、歌厅、桑拿、足疗、网吧等经营性场所,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
(四)安全监察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保持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酒后驾车;
(五)严禁驾驶人员擅自将安全监察执法车辆转借他人使用;
(六)严禁私自喷涂以及伪造、涂改、冒用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