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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统一全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标识,车身喷写“安全监察”字样,车顶配带警灯,车内配置警报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原则,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分别负责本级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的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直接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办公室要严格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

  (一)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车专用;

  (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公务使用执法车辆;

  (三)按规定完善保险等相关手续,按时车检以及维修、保养车辆,凡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严禁上路行驶;

  (四)配备专(兼)职驾驶员,组织驾驶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钻研业务,提高技能。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十条 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是进行安全监察执法的专用车辆,必须严格车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一)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用于安全监察执法、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及日常检查督查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禁使用安全监察执法车辆从事钓鱼、婚丧、喜庆、旅游等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无关的非公务活动;

  (三)严禁使用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出入酒店、歌厅、桑拿、足疗、网吧等经营性场所,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

  (四)安全监察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保持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酒后驾车;

  (五)严禁驾驶人员擅自将安全监察执法车辆转借他人使用;

  (六)严禁私自喷涂以及伪造、涂改、冒用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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