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兰政办发【2009】266号 2009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大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药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彩信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获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