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80%归本级财政,20%返还征收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
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规定与《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办法和规定执行。原中央直属电力企业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和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八、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收。
九、水利部门应及时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物价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和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附件: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元月十一日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