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宁政文〔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贯彻<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复印附合精神,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水利局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行使管理权,禁止越级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授予设区市水利局对以下取水进行审批发证:
(一)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
(二)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
(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或流域取水影响本辖区内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的。上述指标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只要有一个指标达到市水利局管理权限的就由市水利局审批发证。小于上述规模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利局审批发证。大于上述规模取水的由省水利厅审批发证。
二、水利部门应严格根据新标准和管理权限执行收费。根据“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但不得越级收费,否则要予追缴。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级水利部门发现下级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擅自减免或故意不征收的,可直接进行征收并全额缴交同级财政。
四、物价部门应将执行新标准而增加的水资源费支出纳入相关行业和产品价格成本,积极疏导价格矛盾。
五、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做好水资源费入库工作,严格按照水资源费使用范围的规定专款专用,列入水利部门的预算安排,及时回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征收总额3%比例专项安排水行政机构的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