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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型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当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生产、储存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要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纳入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通过有效的安全培训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术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九、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和化工园区,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置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派驻机构和人员,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二)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三)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相应服务。

  (四)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履行职责,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对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外,其事故调查报告连同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应在事故批复后2个月内逐级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有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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