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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5、典当企业在2006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我委批文的复印件;有变更《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的,需提交正本,以便更改。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当企业提交的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年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3月10日前,典当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

  2、3月10-20日,市经贸局(经贸委)对典当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在《典当行年审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于3月20日前将初审后的材料及《2006年度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附件2)交省典当行业协会。省典当行业协会收到材料后应出具收文凭证,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省典当行业协会联系人:张乃禅 陈丽丹 吴美嫦 陈奇艺

  联系电话:020-83199987、83337790

  邮政编码:51003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副楼6楼3604室

  3、3月20日-4月10日,我委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并开展全省典当行业经营统计工作。

  4、4月底前,我委对全省典当企业进行年审,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和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年审有关规定

  (一)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我委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注明通过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B类为有情节较轻违法违规行为、但经处罚和改正的企业)。

  (二)对有情节较轻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三)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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