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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7〕4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7〕77号),为做好我省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总结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市需按要求反馈信息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通知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按要求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反馈相关信息(登录账号和密码见附件2)。

  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反馈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企业应提前在“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延期原因和预期完成日期。

  市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在每年1月30日前(2007年可延期到2月10日前)和7月30日前,反馈对企业当期信息的审核意见(附件3)和本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对申请延期完成的项目,以及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不能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市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局研究提出项目延期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市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局将上述内容及总结正式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建成后20天内,反馈建设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的目标和项目建设情况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相关纸质文件报市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市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应在10天内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反馈对项目建成情况的审核和评价意见。

  市级财政局要及时反馈向下转拨专项资金信息;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要及时反馈收到拨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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