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审核,报送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但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协调后,可直接送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或副巡视员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