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省内外形势及市政府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四)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大额资金安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