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分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须经分管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报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