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8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
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成果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科技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市科技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技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