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6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8、企业在2006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我委核准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
四、核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含分支机构)将上述报表和材料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
(二)市经贸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初审并在《广东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市经贸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材料及《2006年拍卖行业经营统计汇总表》(附件3)送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省拍卖协会收到核查材料须办理材料签收回执。
五、核查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
拍卖法》、《
公司法》、《
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企业:
1、擅自将拍卖企业经营权转让的;
2、核查年度内未开展拍卖业务的;
3、新设立企业成立后半年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无经营业绩、无营业纳税证明的;
4、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5、有故意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6、不服从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二)对年度监督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我委将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核查合格”印章。
(三)对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及格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企业,依法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取消经营资格。
(四)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监督核查结果在“广东省经贸网”及“广东省拍卖网”上予以公告。
六、时间安排
(一)3月 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材料送省拍卖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