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筹建黄石港支公司等6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鄂保监产险[2008]1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港支公司、鄂州支公司的请示》(鄂阳光财险〔2007〕61号)、《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的请示》(鄂阳光财险〔2008〕2号)、《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请示》(鄂阳光财险〔2008〕3号)、《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请示》(鄂阳光财险〔2008〕5号)、《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营业部的请示》(鄂阳光财险〔2008〕7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黄石港支公司、鄂州支公司、洪湖支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江汉油田营业部,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