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牌子,使用人事教育处印章)。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全省寺观教堂维修补助款的拨款工作。起草有关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宗教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配合党委部门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负责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
(二)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承办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全省性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其年检的初审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
(三)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全省性天主教、基督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其年检的初审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
(四)业务三处。
承办我省抵御渗透、宗教外事、宗教院校管理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院校建设;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的在湘活动;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组织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