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8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宗教事务局,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宗教事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研究宗教理论和省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全省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六)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