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长的批示件(包括市长信箱来信,不含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呈送的文件),经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后,按批示要求交有关单位办理,需督办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交办、督查,并对办结情况进行审核、整理,向市长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阅知。市长批示的市长信箱来信,交办同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信访办。副市长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转有关单位并督办。
(五)市政府办公室议案科接到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后进行任务分解,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经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办公室议案科负责交办、督查,并起草办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在“两会”上报告和通报。
(六)市政府办公室议案科收到市人大审议意见、市政协建议案后,进行责任分解,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市政府办公室议案科负责交办、督查。各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市人大审议意见落实方案,经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向市人大报告。市人大审议意见、市政协建议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办结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根据领导意见向市人大、市政协反馈。
五、政府信息公开
(一)需要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审批和备案制度。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经审批不得向社会发布。
市政府本级的信息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收集、整理,并进行保密审查,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主任审定,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市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由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负责承办,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备案后公开;县、区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负责,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备案。
(二)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要求,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对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信息,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掌握机关的联系方式;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内容不明确,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三)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于每年初撰写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主任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