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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负责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承办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七)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做好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我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协调组织我省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
  (十)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承担联系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参与民族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务;承办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协同做好民族地区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和散杂地区的民族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民族乡逢十周年庆祝活动。
  (三)经济发展处。
  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扶贫工作。
  (四)文化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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