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公布《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申报审查条件》的通知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公布《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申报审查条件》的通知
(长卫政发〔2010〕3号)


市卫生监督所和各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防止通过餐(饮)具传播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申报审查条件》予以公布。

  附件: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申报审查条件

长沙市卫生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申报审查条件

  1、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2、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3、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分别设有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4、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5、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餐(饮)具分类去渣间内设有分检台、废弃物存放容器,清洗消毒间内分别设有餐(饮)具浸泡清洗池、周转箱清洗消毒池,且有明确标识,冷却间、餐(饮)具分类去渣间、清洗消毒间有机械通风设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