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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管理。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严格执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切实把好保障对象的准入关。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和交易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盈利,不得长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推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提高住房保障的有效性。

  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速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建设。对已批未建和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地要采取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等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和销售。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房价地价上涨过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在加大土地供应量的同时,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比例。

  五、科学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完善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和建设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各市年度住房建设计划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和监督。

  六、发挥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结构、方式和时序。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原则上要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为依据,努力保持土地供需平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七、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在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土地情况等因素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深化土地出让合同执行监管,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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