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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监管场所带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必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先由管教民警书面填写呈批表,由所内医生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所领导或值班所领导审核后再报所长审批,主管所领导或值班所领导、所长在审核、审批时,必须亲自查看患病的被监管人员,审查就诊就医地点、时间及有关安全措施,严格把关。

  第六条 监管场所带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要按二比一的比例配足看押警力,被监管人员必须着标志服并加戴械具,严禁使用留所服刑犯和其他人员担负看押任务。看守所在押人员外出就诊就医必须有武警押解。

  第七条 带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的民警必须严守工作纪律,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看管,严禁带被监管人员外出就餐、购物,严禁干与就诊就医无关的事。就诊就医超过时间或需住院治疗的,监管民警必须及时报告所领导,由所领导决定是否继续就诊就医或住院治疗。

  第八条 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必须到指定医院,不得擅自到其他医院(诊所)就诊就医。

  第九条 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确诊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外伤、传染性疾病,不宜继续羁押的,由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依法作其他处理。对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看守所应及时依法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看守所对不宜继续羁押的,应立即向案件主管机关书面出具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意见,并附驻所检察室的审查意见。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看守所书面意见之日起二日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

  案件主管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不依法作其他处理的,看守所必须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同时报驻所检察室。对检察院、人民法院主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按期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主管看守所的公安机关可书面报告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第十条 监管场所应当认真做好医疗卫生防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措施,防止发生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事故)。监管场所发现被监管人员死亡的,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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