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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业发展的意见

  (七)强化水运治安保障
  创新水上治安的理念、机制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水上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水上公安机构设置和水警人员、装备配置。严厉打击水运领域物流犯罪,大力推进水上公安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积极推动警务机制改革,使水上治安更好地适应水运经济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运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全省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水运发展中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省长助理和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重点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局、长沙海关、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各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研究出台加快水运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加大水运发展的投入
  1、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以省市共建、政府主导为原则,全省水运建设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主管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一是从2009年起省政府建立水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下发;二是推行“以电促航”政策,将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用于内河航道建设和养护;三是地方政府要加大本地区水运建设的资金投入。航道、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包括进港航道、锚地、水上服务区等)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部省补助外,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安排。
  2、大力拓展水运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研究出台水运发展新的投融资平台,继续推进合资合作,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作为我省水运发展的战略伙伴,参与港口建设、经营和从事水路运输,做大、做强港口和水运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港口装卸、仓储等经营性设施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港口建设实际,委托港口企业对港口、航道与周边的土地进行捆绑式统一开发,开发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水运建设。引导银行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倾斜。
  3、推动银企合作,发展船舶抵押贷款项目业务。加强政府、企业、银行、保险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打通融资渠道,以船舶抵押方式为船东提供贷款利息优惠,加快船舶运力建造和更新步伐。发展和繁荣船舶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解决在建抵押船舶的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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