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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一)由于自然灾害、疫情或其它原因引发市场出现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三)棉花、药品、成品油、液化气、煤炭、钢材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

  (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现象。

  (六)其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

  第八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提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临时性价格调查。

  第十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通过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信息渠道和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二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警情按级别划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三种情形。

  第十三条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仅在个别市、县(区)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价格波动幅度不大,波及的范围较小,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受到轻微影响,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出现恶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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