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陕价监发〔2010〕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陕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陕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是指在省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本省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
第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组织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发布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信息等。
第五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
第六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及警情紧急报告。
第七条 本辖区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实施价格监测预警,迅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