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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元月十二日

九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及时、高效地做好九江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活动中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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