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落实好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
(十九)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按照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人平1元的标准,设立省级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要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队伍。推进民族文化进校园、民族知识进课堂,完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体系,加大双语科普力度,加紧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学科发展,着力培养一大批民族艺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出部署,狠抓落实。关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十二)推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文物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族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民族文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特别是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从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积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共同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