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禁止拖拉机和高噪声重型车辆进入达标区。特殊情况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凭准行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 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六条 达标区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商店、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学校及其它公共场所使用喇叭辐射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条 达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种音响设备和进行其他活动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工作和学习,其辐射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并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昼夜连续作业的,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巩固和完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昼间,指北京时间6时至22时;夜间,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日6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