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评结果处理。县级自评结果(自评报告、评分表和基础数据报表)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评报告必须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科教文卫委和政协文教卫体委,作为对各有关部门工作监督和考核的依据。同时要将自评结果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乡镇、社区,作为制定工作计划、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市级复查
1、建立复查工作小组。为加强对复查工作的领导,我市成立了由市分管领导、市政府办、教育局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复查工作小组。对县级人民政府工作督导评估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2、开展复查工作。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核查。市人民政府和市教育督导室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的自评结果,由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计划,组织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复查或专项督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复查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3、复查结果处理。市级复查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将于30天内向有关县(市、区)政府进行书面反馈,并将复查结果分别上报省政府,抄报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将建立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以书面形式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大科教文卫委、政协文教卫体委,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督导评估结果与应用
1、等次界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闽政办〔2006〕15号)规定执行。
2、结果应用。市级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教育建设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给予表彰;对工作存在问题的,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四、督导评估的注意事项
1、县级自查自评是做好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关键环节,也是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自我认识、自我总结、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避免形式化和走过场。县级自评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督导评估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级评估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工作深入细致,评分客观准确,定性的评价内容要集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