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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漳政综〔2006〕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省政府《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闽政办〔2006〕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直有关单位和芗城区、龙文区政府为委员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参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三)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提出市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六)定期听取市直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须于今年11月中旬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中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芗城、龙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经贸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市、县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的职责转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按国务院《决定》和中央编办、省政府的要求分工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2006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以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决策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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