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与支持力度,为节能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运用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等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节能领域的投入,吸引社会各界加强节能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三)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为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其从事节能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四)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按照产业政策、产品单耗限额和单位产值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配合电力市场建设,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形成企业成本约束机制,降低发电企业的能耗指标;贯彻《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趸售县峰谷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完善居民用电分档累进加价政策,引导居民合理用电;继续推行冰蓄冷空调、蓄热式电锅炉优惠电价政策,促进移峰填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完善趸售县季节性电价政策,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减少水电站弃水,优化水能源配置;落实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五)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强化节能基础工作
(一)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节能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