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全市及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下降率,每半年公布一次全市和各县(市、区)万元GDP电力消费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耗。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要求,建立本辖区GDP能耗公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重要内容。
(三)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节能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突出抓好电力、冶金、化工、造纸、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特别是对列入省政府200家重点用能企业的我市10家重点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实施监测。市经贸委要重点抓好这10家企业的节能工作,确保完成任务。市经贸委也要选择20家重点企业作为“十一·五”市控节能重点企业,并将这些企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每一家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与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重点耗能企业监管,落实节能责任制。重点耗能企业要落实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积极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接活动,抓好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能源计量器具、原始记录、台帐、检测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节能管理制度,促进能耗降低。
(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发电调度新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七、加大节能政策扶持
(一)建立节能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逐步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