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9]3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
第三条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由市本级财政分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拨付给管理机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支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