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审计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县(市)级的或者主要是区、县(市)级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