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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经贸委、发改委关于推进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2、鼓励有实力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重点培育1-2家骨干企业。鼓励有实力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淘汰我市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资金贷款、资金补贴以及环保、规划、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大型水泥骨干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四)加强调控,严把市场准入关
  1、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重新修订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根据省里确定的淘汰计划,实施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对新建机立窑、新增机立窑或者对窑径进行扩大的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在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中不予通过并核实关闭,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水利、能源、市政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支持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直接在我市各县(市、区)建设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在限定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3、认真做好现有水泥生产线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施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超标排放,凡不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关闭。
  4、指导、提高企业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发展散装水泥政策措施,加大我市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五)加强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我市石灰石矿产资源有限,要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要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并做到规范设计、合理开采,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石灰石矿产资源的配置,应优先满足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的需要。根据落后水泥产能淘汰进度计划,控制石灰石矿产资源的供应,加强矿山资源税费的征管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主要交通要道两侧等禁采区范围内新设采矿点,已经开采的要制定关闭方案,强制实施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加强石灰石矿山资源勘探,规范矿山开采,禁止乱采乱挖,取缔无证开采。提倡贫富矿合理搭配使用,减少石灰石矿山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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