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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经贸委、发改委关于推进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1、2008年年底前,淘汰技术落后的水泥熟料生产能力12万吨。
  2、加快建设粉磨站、中转库或商品混凝土等水泥接替产业,提高水泥产业集中度和行业整体竞争力。2010年,全市水泥总产量(含粉磨)达到300万吨,其中:粉磨产量达到250万吨以上。
  3、加大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力度。2010年,全市散装水泥使用率力争达到50%以上。
  三、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合理规划,加强指导
  严格按照闽政文〔2005〕358号文件提出的规划布局原则,除全部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日产2500吨以下(不含2500吨)的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大力鼓励、支持发展粉磨站、中转库或商品混凝土等水泥接替产业。
  (二)限期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1、根据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淘汰转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计划,提出我市水泥生产企业2008年年底前应淘汰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目标任务,予以限期淘汰(见附表)。
  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目标任务的企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级有关部门的资金补助政策,分别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相应配套。
  2、严格执行我省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的规定。凡列入2010年之前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基础上,今年1月1日起加价0.15元;2008年1月1日起加价0.20元;其他落后水泥产能的生产线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05元。
  3、停止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凡列入2010年前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年限到期后不再换发新生产许可证;列入企业名单并已享有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在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待遇;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认定的资格初审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认定申请。
  (三)鼓励支持发展水泥接替产业,扶持培育骨干企业
  1、积极鼓励、支持发展粉磨站、中转站和商品混凝土等水泥接替产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成粉磨站。采用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联营或购买熟料等方式,利用直径2.2米及以上磨机生产水泥,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经核准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在拆除机立窑后),并达到利用工业废渣比例及环保新标准要求的,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达到福利企业要求的可享受福利企业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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